常先生于2016年2月17日因吃花生糖致牙齿不适,到珠海某医院牙科就诊治疗,并拔除了右下牙。可过了半年,常先生学习了有关牙齿方面的知识并咨询了相关人士后认为医院无需拔除自己这颗牙,完全可以通过剔除小蹦裂块后修复牙齿,医院的诊疗行为破坏了自己的牙齿健康和美观,若通过种植一颗牙恢复牙齿功能原状需要12000元至16000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返还医疗费392.58元并支付赔偿金14000元。
庭审中,医院答辩称,病牙是常先生主动要求拔除的,病历显示,该牙体发生纵裂,根尖周围有炎症,且靠舌头侧一半牙冠缺损。在病牙牙冠受到破坏且牙根管壁已不再完整的情况下,拔除是去除病灶、解除病人痛苦的唯一方法。如果不及时拔除病牙,仅通过局部消炎对症应急处理,长期慢性炎症刺激会导致牙槽骨迅速吸收,不利于后期种植修复。抵抗力差时,可能还会出现根尖脓肿,伴随颌骨炎症、颌面部蜂窝织炎等。而医院在将病牙成功拔除后,为常先生上了止痛药并开具内服药控制炎症,其术后恢复完好。因此,医院在该案中没有任何医疗过错,常先生提出要求医院承担种牙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于理无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常先生因右下第5颗牙齿崩裂感到不适而到医院要求拔除该患牙。医院对常先生的患牙做了必要的检查,确诊该牙纵裂,叩(+),舌冠缺损,并在征得常先生同意后拔除了该患牙。医院的上述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并尽到了与目前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故对常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常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悉,常先生没有上诉,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