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牙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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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丨原始会计凭证到底能不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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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见一公号推文称“股东原则上无权要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不由得心头一惊:这争议由来已久,莫非最近有定论了?细细一看,推文内容是北京法院的一则生效裁判文书。由此,我们心生好奇,想以案例检索方式来探究这一问题的答案——目前原始会计凭证到底能不能查。

关于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截然相反的两派观点,正反双方有着鲜明而对立的观点:一方核心观点是:若仅限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根本无法核实发现的相关财务问题,势必造成“股东的知情权则不能得到实质性的保护”的后果,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另一方的核心观点是:股东不能无限度的行使股东知情权,不能因行使股东知情权而干扰、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不宜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

一·北京市(33份)

1、【(2021)京02民终8346号】

(裁判日期:2021.6.28)

关于田春圃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股东法定知情权范围,系股东最低程度的知情权,并未包含会计凭证,《中诚亿公司章程》对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或股东能否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也并无记载,故对于田春圃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2021)京02民终7462号】

(裁判日期:2021.5.24)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此规定是对股东法定知情权范围具体规定,并未包含会计凭证,北旭源公司章程对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或股东能否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也并无规定,王长林提出基于其作为唯一实缴出资股东和监事的双重身份,故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王长林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2021)京01民终2412号】

(裁判日期:2021.5.21)

该条(公司法第33条)对于股东查阅对象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没有规定可以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综上,温州公司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2021)京01民终3606号】

(裁判日期:2021.4.19)

本院认为,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系不同的会计资料,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定股东有权查询会计凭证,一审法院判决睿泰合伙有权查阅安策公司会计凭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5、【(2021)京01民终428号】

(裁判日期:2021.3.31)

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账薄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但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并未将制作公司会计账簿所涉及的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会计凭证列入股东可以行使该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故对于王友山、徐春艳请求查阅相关会计资料诉求中的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6、【(2021)京0115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2021.3.30)

《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依据该规定,股东知情权范围源于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案中,网镜科技公司的章程未就股东知情权范围进行规定,故缪良付、罗依春、何节兴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范围的依据应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系不同的财务文件资料,公司法中既提到会计账簿、又提到财务会计报告,且就股东就此行使知情权作出不同规定,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的会计账簿并不包含会计凭证,对于缪良付、罗依春、何节兴据此要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7、【(2021)京02民终4236号】

(裁判日期:2021.3.30)

关于仪电思佰益叁中心是否有权查阅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的对象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方式,并未规定可以查阅原始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均属于会计凭证,故一审法院对仪电思佰益叁中心诉讼请求中要求查阅弗雷赛普公司自2014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日止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8、【(2021)京01民终411号】

(裁判日期:2021.1.27)

李进栋、黄金狮上诉要求查阅北郊汽配公司的会计凭证,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关于股东查阅对象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没有规定可以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故不应随意超越法律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李进栋、黄金狮要求查阅北郊汽配公司会计凭证,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9、【(2021)京01民终203号】

(裁判日期:2021.1.22)

关于会计凭证,因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基础和依据,查阅会计凭证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主要途径,更能够体现出公司深层次的经营管理活动,故对于王兴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亦予以支持。

10、【(2020)京01民终7099号】

(裁判日期:2020.12.22)

易人合众北京公司关于会计凭证的上诉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会计凭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易人合众北京公司置备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应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王利查阅不当,应予纠正,易人合众北京公司对于此问题的上诉请求成立。

11、【(2020)京01民终8541号】

(裁判日期:2020.12.18)

就查阅范围,齐志丹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但我国公司法仅规定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并没有涉及原始会计凭证,故制作公司会计账簿涉及的有关会计凭证并非股东行使该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因此齐志丹诉讼请求中查阅范围超出公司法规定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12、【(2020)京02民终11175号】

(裁判日期:2020.12.7)

原始会计凭证既是会计账簿形成的基础,又是验证会计账簿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下称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根据会计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故法院对于何其君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13、【(2020)京03民终10087号】

(裁判日期:2020.9.29)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蔡庆萍是否有权查阅格拉斯曼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原始凭证。在格拉斯曼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原会计始凭证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未支持蔡庆萍查阅格拉斯曼公司原始凭证的请求,并无不当。

就检索到的北京法院33份有效案例而言,我们发现:(1)在2021年之前的生效判决中,大多数并不支持股东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也有少部分判决支持股东查阅原始会计凭证。而在检索到的2021年度的所有案例中,除一则再审案件对此前生效文书维持外,其余所有判决均不支持股东查阅原始会计凭证。(2)北京法院的裁判相较于其他各地更为统一,除极个别案例外,绝大多数的法院对于股东要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诉请均不予支持,且不予支持的理由高度统一。(3)北京法院拒绝查阅的理由是:公司法对股东法定知情权范围的具体规定中并未包含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系不同的会计资料,不应随意超越法律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二·上海市(27份)

1、【(2021)沪02民终4233号】

(裁判日期:2021.5.8)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雅舍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申请查阅和复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但是对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只有查阅的权利但无复制的权利。遂判决雅舍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04年1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原始凭证供刘海波查阅。

2、【(2021)沪02民终3729号】

(裁判日期:2021.4.23)

诚然,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但张英已经能够提出其权利可能受损的合理可能,在公司与股东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证明自身权益可能受损,张英有理由需要进一步查阅相关会计凭证,该请求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浦仕联公司提供会计凭证,包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供张英查阅,并无不当。

3、【(2021)沪01民终1885号】

(裁判日期:2021.4.15)

第三,叶辉是否有权要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和记账凭证?现行公司法未规定股东可查阅会计凭证,但本案有特殊情况,主要在于淡言公司已经将业务外包,也没有实际经营地,而且从庭审双方陈述来看,叶辉也不存在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或者存在竞争关系等不正当目的,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可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后端会计账簿登记的基础性依据,因此,对本案来说,叶辉作为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同时结合查阅会计凭证具有会计核对上的内在联系,如果股东在查阅账簿中就合理怀疑缺乏必要的会计核对手段,是无法查证问题并获取真实信息的。故而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结合查阅会计凭证,是直观验证会计账簿及其所反映经营活动真实、合法的有效方法。据此分析,叶辉要求查阅淡言公司会计凭证具有合理性,应予支持。

4、【(2021)沪01民终231号】

(裁判日期:2021.4.6)

本院认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及对象系由相应的法律予以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未将制作公司会计账簿涉及的有关凭证列入股东可以行使该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故雅迪公司关于查阅原始凭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5、【(2021)沪01民终94号】

(裁判日期:2021.2.24)

首先,会计凭证是否属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因目前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也未明确禁止,而原始会计凭证对于股东了解公司的财务情况亦属必要。其次,根据吉佰达公司公司章程第5.3.16条的规定,辛博作为董事有权查阅吉佰达公司的所有账簿和记录。根据吉佰达公司公司章程第11.4.3条的规定,辛博作为股东有权查阅吉佰达公司的所有账簿、记录、合同和其他文件,公司章程的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最后,现辛博作为吉佰达公司的股东、董事,要求查阅吉佰达公司公司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的有关资料)及以吉佰达船舶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名义签署的所有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6、【(2021)沪02民终122号】

(裁判日期:2021.2.24)

方永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支持其查阅艺见公司原始会计凭证的诉请不当,但方永未能从公司运营现状、财务报表数据等角度提出合理怀疑,亦未提出初步证据显示会计账簿不真实、不完整从而影响股东查阅目的的实现,故一审法院对于方永请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7、【(2020)沪01民终14057号】

(裁判日期:2021.2.23)

法律对于有限合伙人行使合伙企业知情权的查询范围并未仅局限于会计账簿。有限合伙人行使合伙企业知情权时,为核实会计账簿记载事项准确性而将查阅范围延伸至会计报表和原始会计凭证应属合理,本院对于一审法院该项认定予以确认,对于新马合伙主张的查阅范围应仅局限于会计账簿的主张不予认可。

8、【(2021)沪02民终1293号】

(裁判日期:2021.2.23)

杨家梅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支持其查阅欧卡罗公司原始会计凭证的诉请不当,但杨家梅确未能从公司运营现状、财务报表数据等角度提出合理怀疑,亦未能提供初步证据显示欧卡罗公司会计账簿不真实、不完整从而影响股东查阅目的的实现,因此一审法院以此为由未支持杨家梅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诉请正确,本院予以认同。杨家梅该上诉主张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9、【(2020)沪0113民初24594号】

(裁判日期:2021.1.25)

因会计凭证系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系保证会计账簿真实性的重要凭证,原告要求查阅,应予支持。

10、【(2021)沪01民终11号】

(裁判日期:2021.1.20)

关于帅佳公司的会计凭证是否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因目前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也未明确禁止,而原始会计凭证对于股东了解公司的财务情况亦属必要。最后,一审法院在判令帅佳公司提供会计账簿的同时提供会计凭证也无明显不妥,本院对此不作变更。

11、【(2020)沪0118民初20744号】

(裁判日期:2020.1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未规定可以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相关司法解释也未对此予以明确。本案中,原告在没有初步证据显示会计账簿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等合理怀疑成立,从而影响股东查阅目的实现,股东要求查阅会计凭证具有合理性、必要性的情况下,本院难以对原告要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12、【(2020)沪0112民初18196号】

(裁判日期:2020.11.10)

本案中,原告还请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虽然我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但原始会计凭证是会计报告编制的基础性依据,最能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必须通过原始会计凭证才能印证,因此,在无证据证明原告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况下,其要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于法不悖,应予以支持。

13、【(2020)沪02民终7837号】

(裁判日期:2020.10.23)

关于原始会计凭证是否属于查阅范围,本院认为,原始会计凭证系会计账簿形成的依据及判断真实性的依据,吴晓昀要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以了解公司基础财务状况,在案证据显示并无不合理之处,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无不当。

三·江苏省(29份)

1、【(2021)苏04民终1863号】

(裁判日期:2021.5.21)

关于是否准许富源公司查阅丹龙公司会计凭证。股东知情权范围的设定涉及股东权利和公司利益的平衡,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当有合理界限,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故在确定个案中股东知情权诉求的合理性标准时,对于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材料应当审慎处理,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作扩大解释。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未涉及会计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是根据原始凭证制作的,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基础。故通常情况下,查询会计账簿即能够满足股东要求了解公司财务信息的目的,此时再要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往往不具备查阅必要性,除非股东有证据证明会计账簿不真实、不完整,须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除外。本案中,富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丹龙公司的会计账簿存在上述情形,故查阅会计账簿已能够满足其了解公司财务信息的需求,一审判决准许富源公司查阅丹龙公司会计凭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予以改判。

2、【(2021)苏04民终29号】

(裁判日期:2021.3.31)

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系并列的法律概念,会计账簿并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没有涉及会计凭证,一审判决未支持闻达公司查阅德维公司会计凭证并无不当。

3、【(2021)苏02民终760号】

(裁判日期:2021.3.4)

会计法明确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系并列法律概念,上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内容仅限于会计账簿,未包括会计凭证,杨如春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在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要求扩大知情权行使范围,查阅托马斯公司会计凭证,缺乏相应依据。故杨如春要求查阅托马斯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4、【(2021)苏05民终425号】

(裁判日期:2021.2.26)

关于查阅会计凭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务会计账簿的编制依托于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且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也只有通过查阅会计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会计凭证,股东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故一审支持薛娟、常静查阅相应会计凭证的请求,并无不当。

5、【(2021)苏02民终330号】

(裁判日期:2021.2.3)

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会计凭证系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应当入账备查。故在王遐龄有权查阅会计账簿的情况下,为了核实会计账簿的真实性,王遐龄的查阅权应及于会计凭证。

6、【(2020)苏06民终4438号】

(裁判日期:2021.1.12)

就查阅会计资料范围而言,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原始会计凭证才能反映出来,若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股东知情权将无法得到完整的保障,故一审法院认定王恩强有权查阅会计凭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7、【(2020)苏12民终2377号】

(裁判日期:2021.1.11)

关于争议焦点二,缪荣成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百姓人连锁公司主张缪荣成无权查阅会计凭证,本院认为,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制作依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真正知晓。如不允许股东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就难以核实会计账簿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从而使股东知情权落空,有损股东权利的实现。故股东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8、【(2020)苏04民终4973号】

(裁判日期:2021.1.7)

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系并列的法律概念,会计账簿并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没有涉及会计凭证,一审判决未支持黄莺查阅泽冠公司会计凭证并无不当。

9、【(2020)苏05民终9317号】

(裁判日期:2020.12.28)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系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其直接反映公司经营的真实情况,公司具体的经营情况只有通过查阅会计凭证才能知晓,故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内含了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两者均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经发公司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供王正法与会计账簿对照查阅,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正法查阅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其拒绝提供查阅无法律依据。故对王正法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就检索到的江苏法院29份有效案例而言,我们发现,江苏法院就此问题的裁判观点也并不统一,既有“为核实会计账簿真实性”有权查询的裁判,也有类似于北京法院“并无法律规定”的裁判观点,同样还有类似于上海的“缺乏查询必要性”的裁判逻辑。

四·广东省(33份)

1、【(2021)粤13民终1497号】

(裁判日期:2021.4.27)

会计账簿是对原始会计凭证进一步整理而形成的便于查阅的文件,若不能对会计原始凭证进行有效查阅,便无法知晓会计账簿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也无法保证股东知情权的真正有效实现。本案原告作为被告公司股东,其行使知情权的行为合法、目的正当,故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2021)粤04民终744号】

(裁判日期:2021.4.20)

至于钟昌玲是否有权查阅智胜公司的会计凭证,首先,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由此可知,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会计凭证才能反映出来,故股东知情权范围不宜限定在一个不可伸缩的范围。从落实股东知情权的角度出发,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其次,钟昌玲已向智胜公司提出了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是为了了解公司资金及贷款状况。除非智胜公司能够证明钟昌玲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否则智胜公司应当提供会计凭证以供查阅。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智胜公司多次、大额向外借款、担保。钟昌玲作为股东,要求查阅智胜公司会计凭证等亦属合理合法。

3、【(2021)粤01民终3923号】

(裁判日期:2021.3.30)

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契约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故郑春根有权查阅公司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等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财务凭证等资料。

4、【(2021)粤01民终1030号】

(裁判日期:2021.2.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编制,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相关的合同等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因此,股东知情权查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薄(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薄)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会计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对朱丽华查阅账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5、【(2020)粤03民终22438号】

(裁判日期:2020.12.28)

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源泉,也是会计账簿记录内容真实性得以验证的依据,故应属可以查阅的范围之内。从我国公司治理现状看,会计凭证作为公司经营情况最真实的反映,如果将中小股东查阅权的范围仅限于会计账簿,将难以确保其能了解到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本案中繁兴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陈建生查阅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陈建生有权查阅会计凭证,并无不当。

6、【(2020)粤19民终8447号】

(裁判日期:2020.12.23)

关于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股东只能请求查阅会计账簿,而会计账簿并不包括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因此,傅羡英请求查阅会计账簿所依据的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7、【(2020)粤04民终3202号】

(裁判日期:2020.12.4)

会计账薄是以会计凭证为基础编制而成的一种新文件,二者虽有紧密的联系,但并非同一概念,亦非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会计凭证的外延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但并不含会计账簿,更不能得出会计账簿包括了会计凭证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并未包括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需平衡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二者的关系。既要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又要有效防止股东权利的滥用,防止公司商业秘密的泄露,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对股东知情权作扩大解释,即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对象只能是会计账簿,而不应扩展到会计凭证,故对王剑提出要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就检索到的广东法院28份有效案例而言,我们发现,广东法院的裁判观点似乎与主流观点一致,大多数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范围不宜限定在一个不可伸缩的范围”,且认为“不对会计原始凭证进行有效查阅,便无法知晓会计账簿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当然,也有部分法院与北京法院持有完全相同的裁判观点,认为“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对象只能是会计账簿,而不应扩展到会计凭证”。

综上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固有权利,是股东行使资产收益、参与公司重要事项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前提与基础。事实上,股东知情权原本并不复杂,仅见于《公司法》第33条、97条相关内容,后《公司法解释四》第7-12条又有所补充。实践中对于股东知情权的主要争议集中在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询问题上,特别是能否查询原始会计凭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司法裁判观点似乎也悄然发生着重大的变化。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似乎更侧重于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对于股东要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诉请大多给予了支持。而在最近一段时期里,这一观点和实践做法似乎发生了极大的转变,人民法院更加侧重于对公司权益的保护,明显对股东知情权范畴加以限缩。

经过检索北上广苏四地的生效裁判案例,我们发现无法得出原始会计凭证能不能查的简单结论,但却可以得出以下经验总结:

1、《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依据该规定,股东知情权范围源于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2、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系不同的会计资料,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权利无法直接推导出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权利。股东知情权范围的设定涉及股东权利和公司利益的平衡,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当有合理界限,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作扩大解释。

3、当法无明文规定且公司章程也未涉及时,在确定个案中股东知情权范围时,对其诉求应适用合理性、必要性的审查标准,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材料应当审慎处理,非必要时不宜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