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先生(化名)于2016年2月17日因牙齿不适,到珠海某医院牙科就诊治疗,并拔除了右下牙。可过了半年,常先生学习了有关牙齿方面的知识并咨询了相关人士后认为医院无需拔除自己这颗牙,完全可以通过剔除小蹦裂块后修复牙齿,医院的诊疗行为破坏了自己的牙齿健康和美观,若通过种植一颗牙恢复牙齿功能原状需要12000元至16000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返还医疗费392.58元并支付赔偿金14000元。
庭审中,医院答辩称,病牙是常先生主动要求拔除的,病历显示,该牙体发生纵裂,根尖周围有炎症,且靠舌头侧一半牙冠缺损。在病牙牙冠受到破坏且牙根管壁已不再完整的情况下,拔除是去除病灶、解除病人痛苦的唯一方法。而医院在将病牙成功拔除后,为常先生上了止痛药并开具内服药控制炎症,其术后恢复完好。因此,医院在该案中没有任何医疗过错,常先生提出要求医院承担种牙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于理无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常先生因右下第5颗牙齿崩裂感到不适而到医院要求拔除该患牙。医院对常先生的患牙做了必要的检查,确诊并在征得常先生同意后拔除了该患牙。医院的上述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并尽到了与目前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故对常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常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悉,常先生没有上诉,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对常先生患牙采取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并尽到了目前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故法院对常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