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购买期房还是二手房,都会签订约束力极强的合同,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不可以轻易解除的。不过,现实中也有购买房产之后无力支付尾款的现象,这时候买家想要解除合同,而卖家坚持不同意,买家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吗?
买商铺无力付尾款吴建强与妻子王丽春在河南鹿邑县城做小本生意,经营多年之后手头还有些积蓄,并在鹿邑购买了房产,小日子过得算是十分幸福的。后来吴建强想扩大经营并拥有自己的商铺,在四处打听之下,吴建强相中了县城一个小区内的一间商铺。
这处商铺原业主叫周茂强,地段虽然偏僻,但价格相较其他区位便宜,而且吴建强做的生意也并不需要太过繁华的地方。经过协商,吴建强和周茂盛达成了购房协议,约定吴建强以97万元的总价购得商铺,房款分4次支付,最晚在2021年12月30日前付完全部购房款,待房款付清之后,周茂盛协助吴建强办理房产转移登记。
协议签订之后,吴建强和妻子王春丽向周茂盛支付了23万元购房款,周茂盛将商铺交给吴建强使用。一下子就在县城拥有了自己的商铺,夫妻俩着实高兴了一段时间,做生意的干劲也更足了,按照吴建强的预期,只要不出现差池,这商铺的钱自己两三年也就赚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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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在拿到商铺之后,由于其他原因,吴建强的铺子关关停停,始终无法正常营业,而且随着老店的搬迁,固定的客源流失了大半,要想建立新的稳定的客源,需要长时间的经营,这样一来,吴建强生意一落千丈,以至于后期不仅不能支付剩余房款,连老本几乎都打折干净。
吴建强生意再不好,但与周茂盛没有关系啊,双方是房屋买卖,而且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这剩余的房款周茂盛也不能不要啊。经过多次催要,吴建强还是无力支付。由于不堪周茂强的催收,吴建强还将周茂盛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退还已经支付的23万元房款。
合同是否能解除?吴建强不起诉倒还罢了,这一对簿公堂,双方的原本留存的一点体面瞬间荡然无存。周茂盛原本还没准备用法律手段来进行催收剩余房款,现在倒是欠钱的首先按捺不住了,左思右想下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吴建强履行合同约定,限时向自己支付剩余购房款。
当然,反诉法律也是支持的,只要有足够的证据和案由,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立案受理。按照法律规定,双方诉讼的标的相同,但案由不同,也可以并案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但从本案的成因和相互起诉的目的来看,首先要解决的应该是合同是否能够解除的问题。
从双方举证来看,吴建强主动和周茂盛达成购房协议,并约定了房款总价,支付方式等,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合同真实有效。后来因吴建强自身原因导致无力支付剩余购房尾款,并于2021年12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且并且表示不愿意再继续履行合同。
协议中明确约定,吴建强应当于2021年12月30日前分4次付清购房款,虽然没有约定每次支付的具体时间和金额,但吴建强于约定到期前提起解除购房合同之诉并明确表示不愿履行合同,应当属于违约方。
按照法律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吴建强及其妻子王春丽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的诉讼法律不予支持。从这个角度来看,除非卖家周茂盛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否则,该购房合同依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买不起是否非得买?从法律上来讲,吴建强夫妻这种行为属于合同上的预期违约,也就是人们经常提及的先期违约,违约方是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的,也就是说,如果对方不愿解除合同,则无论何种原因,买不起也得买。
现在周茂盛的意思很明确,如果吴建强不能给出满意的答复,那可真的是砸锅卖铁也要支付房款,周茂盛一旦坚持,吴建强败诉那是铁板钉钉的。法院作出判决后,吴建强将要面对的肯定是强制执行。
合同是维护社会交易的一种重要的契约,也是检验诚信和维护法律公正的一种法律形式,合法签订的合同具有强制性,并不是随便就可以解除的。本案中吴建强在合同履行期限即将到来之前,并没有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将不再履行合同,不仅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且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在特定的条件下,法院也是可以判决解除合同的,但违约方将会承担较大的损失。按照现在吴建强这种情况,可能将是不可承受之重。所以不要觉得合同之诉是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后果还是相当严重的,也会给诉讼当事人带来很大的麻烦。
既然有矛盾,而且双方都诉诸法律,还是应当妥善解决的。本案的现实情况是吴建强无力支付尾款,且其现有财力确实无法及时履行合同约定。而周茂盛因为吴建强的悔约怒火中烧,正在气头上,也始终不愿解除合同,如此下去,并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要想解决问题,肯定需要双方都作出让步。承办法官经过耐心地释法明理,以事实为根据,以乡情为纽带,以稳定为准绳,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权衡利弊之后,双方都有所松动,终于以真诚的心态走到一起协商解决矛盾。
2022年3月,双方达成和解,由吴建强夫妻于2022年3月先支付房款10万元,剩余64万元购房款于2022年5月1日前支付完毕,如逾期,周茂盛可要求一次性支付购房款7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本案虽然双方达成了和解,但也说明了一个道理,人在任何时候都要量体裁衣,寅吃卯粮在家庭财务支出中是一种很危险的举动,像是房产、商铺这样的大宗商品,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因为一旦交易,要想悔约肯定是会有较大损失的,有时候甚至根本没有后悔的机会。(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