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牙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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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万余元!昆明一家医院因向患者重复收费被罚,院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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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因向门诊患者重复收取病房取暖费、空调降温费等费用,被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共计约48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市场监管局对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2022年至2023年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提取了该医院的相关电子数据以及部分患者的费用清单等信息。基于检查结果,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8日正式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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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截图

经查证核实,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扩大范围向门诊患者按照3元/床日的标准收取病房取暖费46,046笔,计138,138.00元;按照5元/床日的标准收取病房空调降温费62,051笔,计310,255.00元。两项合计收取448,393.00元。根据《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病房取暖费”项目内涵为“指使用集中供暖或空调、油汀、电暖炉等取暖设备对住院病房持续供暖”。因此,病房取暖费收费对象应为住院患者,而非门诊患者。同理,空调降温费收费对象亦应为住院患者,而非门诊患者。

2.向部分科室住院患者重复收取病房取暖费、空调降温费。

(3)向放射性核素治疗特殊病房住院患者按照3元/床日的标准收取病房取暖费902笔,计2,706.00元;按照5元/床日的标准收取病房空调降温费783笔,计3,915.00元。两项合计收取6,621.00元。根据《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5.11.3载明“核医学用房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7.7.8载明“核医学科所有核辐射风险用房宜采用独立的恒温恒湿空调系统其他房间可采用普通空调,但排风应按国家现行标准《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120和《医用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133的规定处理”;7.7.9载明“放射性同位素治疗用房的空调系统,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种类与使用条件确定,宜采用全新风空调方式。放射性同位素管理区域内,相对于管理区域外应保持负压并应在排风系统中设置气密性阀门”。可见,放射性核素治疗特殊病房开放使用必须使用空调系统进行空气交换,以满足恒温恒湿及核辐射防护要求,病房使用期间不存在通过开窗、使用电扇等其他手段或器具进行空气交换以达到上述要求的可能。因此,当事人在收取了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后不应再另行收取病房取暖费、空调降温费。

3.分解项目收取新生儿经皮胆红素测定费,以每部位5元/次的收费标准,将一个部位测定作为一次测定计收新生儿经皮胆红素测定费306,653次,共收取1,533,265.00元。扣除应收次数后,多计收204,435次,多收费计1,022,175.00元。根据《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新生儿经皮胆红素测定的计费单位为次,实施新生儿经皮胆红素测定应以形成临床诊断结论次数作为计费单位,不应以测定部位数量作为计费单位收取费用。当事人在实施新生儿经皮胆红素测定时,使用测定仪分别对门诊和住院患儿额、面、胸等三个部位进行测定,根据三个不同部位测定值综合判断后形成一次患儿黄疸程度临床诊断结论。

4.未按规定提供服务收取全口牙病系统检查与治疗设计费,按照0.1元/次~10元/次多个不等的标准向口腔门诊初诊患者及体检项目包含牙科的体检人收取全口牙病系统检查与治疗设计费21,358笔,金额计179,186.59元。根据《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全口牙病系统检查与治疗设计”项目内涵为“含各专业检查表”,项目说明为“仅限应患者要求进行的系统检查与治疗设计”。当事人无“全口牙病系统检查与治疗设计”项目相关专业检查表,未按照项目内涵提供相应服务而对口腔门诊初诊患者及体检项目包含口腔科检查的体检人员收取全口牙病系统检查与治疗设计费。

6.对康复科住院患者在收取本体感觉神经肌肉促进训练(PNF)费的同时,以30元/次的标准重复收取运动疗法费946笔,金额计28,380.00元。根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实施营养风险测评等126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云卫财务发〔2021〕81号)规定,收取“本体感觉神经肌肉促进训练(PNF)”项目费用则不得同时收取“运动疗法”费用。

以上六项涉嫌多收费用合计金额2,424,704.59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其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规定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第(十)项所规定的“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8月30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价告〔2024〕1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9日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云市监价退〔2024〕1号),责令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10日内将消费者多付的价款2,424,704.59元予以退还。截至2024年9月19日,当事人退还违法所得34.263.30元,尚有违法所得2,390,441.29元没有退还。

当事人对我局的检查工作表现出较高的配合度,在进行现场检查时,积极整改、主动停止相关价格违法行为、开展清退多收费用工作。当事人各涉及科室召开科室会议,学习价格法律法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研究制定整改规范工作措施。当事人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并考虑到当事人存在的实际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没收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2,390,441.29元,并处罚款2,424,704.59元。罚没款合计4,815,145.88元。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罚没款4,815,145.88元至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针对此次处罚的公布,许多受访者均表示,科学、透明、合理的收费价格是让患者安心就医的重要一环。

市民:“只要每一条都列清楚,大家在收费之前心里面都知道收费多少,每一项怎么支出,只要是透明的都挺好的。”

市民:“做到透明就好。”

市民:“我觉得这样(监管)挺好的,最起码保护的也是消费者的利益。”

该负责人表示,尽管违法所得已全部上缴,但如果有患者看到相关公告或报道,还可以到医院进行退费,“这部分损失均由院方承担,确实是我们犯错了。”

该负责人还称,此次被公开处罚对全院上下是一次深刻的警醒,“从领导层到具体的业务部门,以及各个业务科室都是很大的教训。医院党委会就此进行了讨论和研究,确实存在相关职能部门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够,以致于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一方面,相关科室单位在业务能力上亟待提升;第二,对于各科室的业务需要监督到位;第三,通过技术手段排查违规违法现象,争取从前端就斩断。”

资料显示,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建院于1952年10月,原名为昆明市工人医院。经历70多年的发展,该院已成为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于一体的大型三级甲等医院。该院也是原卫生部首批评定的三级甲等医院”,是“全国百佳医院”及国际紧急救援中心(SOS)网络医院,是云南省首批命名为老年友善医疗机构的医院。

终审: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