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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维尔口腔医院因“医疗广告以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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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维尔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北三环口腔门诊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在医疗广告中以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违法行为,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000元。

天眼查显示,北京维尔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北三环口腔门诊部成立于2011年11月,刘志杰是法定代表人,总公司是北京维尔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北京维尔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注册资本为250万元。刘志杰是持股80%的大股东,也是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郝茹是持股20%的二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天眼查显示,2018年以来,北京维尔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北三环口腔门诊部及其总公司曾多次被处罚。

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北京维尔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北三环口腔门诊部因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等原因被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先后处罚3次。

2018年5月10日,北京维尔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因广告主在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或未表明出处,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罚款2万元。

2018年10月8日,其因医疗广告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