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牙博士

智牙博士

探讨!案件核查相关问题探讨!

admin 71 195

笔者曾经在“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微信公众号上讨论过案源(案件)进行核查的话题,就案源(案件)核查是法定程序进行了强调,但是没有引起执法办案人的重视,甚至一些领导对立案前的核查也有认识上的误区或者争议,导致大量的应当不予立案处理的案件转为立案处理,不应该成为案件的成为了案件,为案件的后续办理带来很多困难,人为增加了案件办理程序,严重浪费了执法资源,增加了办案负担和成本。同时,存在严重执法安全隐患和风险。再次强调“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核查是法定的程序”。

案例:2024年5月13日,某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接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源移交表及附件称:“2024年5月8日XX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XX区XX口腔门诊部进行检查,发现该门诊部涉嫌未按规定储存医疗器械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执法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3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拍照摄像、查阅相关资料取证,对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和未按规定贮存医疗实施强制扣押措施。5月20日对当事人询问、查阅相关资料取证。

2024年5月14日,执法队执法人员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使用的金属吸唾管(HOJST103201901218),灭菌日期为2023年11月7日,失效日期为2024年5月7日,XX区市场局2024年5月8日检查已过灭菌失效期限1天。经核查,金属吸唾管是诊所用于口腔手术辅助设备,吸唾管使用说明书中明确标注每次使用前进行清洁、消毒、灭菌处理,按流程灭菌后可多次使用,属于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将案件线索移送晋中市卫生主管部门。当事人经营场所诊室内发现Virtual品牌的硅橡胶印模材料(储存条件:2~28℃),玻璃离子水门汀而至富士I(储存条件:4~25℃),中瑞临时冠桥材料(储存条件:1~30℃)。经国家气象官网查询XX区室外温度5月1日~5月8日最高平均温度23.6℃;5月14日当事人配备温湿度计且经过计量校准,每日进行1次室内温度检测,5月14日~5月19日期间检测室内温度,平均最高温度22.3℃。由此认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医疗器械符合储存条件,不构成违法。

2024年6月11日,经过集体讨论,最终当事人涉嫌没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项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至XX市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贮存医疗器械,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此案件从流程来说没有瑕疵,处理恰当合适,该案件经过立案后进行调查处置,所有必备的程序都经过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作出了处理决定。但是,本应该在案件核查期就能移送或者不予立案的案件,却经过了一般程序办理,浪费了执法资源,将简单的案件办成了一般程序的案件,同时存在执法风险。

一、案件核查的定位

案前核查要达到的目的是,经核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当立案进行调查处置,在案源核查环节对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它是整个案件进入办案程序的关键环节,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把好这个环节能避免许多不需要立案的案件进入案件调查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许多不必要的审批环节。

故,案源核查(违法行为线索)是法定程序,是立案前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善于合理运用案源核查期限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案源核查期限最长达到三十个工作日,《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法律规定的案件办理期限一般情形下是九十日(自然日不是工作日),这个期限是从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的,意味着只要立案就开始进入了案件办理程序,要求在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案源核查完后才决定是否进行立案,所以案源核查期限是不包括在九十日内的,所以理论上我们接到案源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办理期限一般情况下为132日,再加上“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对于一般的案件来说,根本不可能存在超过法定期限的事情发生,要尽量善于运用案源核查期限,少使用立案后的案件延期。

在案源核查环节,发现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就不要再进行立案处置,但需要满足当场处罚的条件。

将在案源核查期间内发现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的,要及时进行处置,虽然在立案后进行处置也不影响案件办理期限,但能在核查期间进行处置的不要留在立案后进行,不利于案件的有效办理,快捷高效是办理案件的原则,对一些简单不复杂的案件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快速结案能减轻办案人员的工作压力,提高办案效率,以便有精力办理手里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

同时,运用好案源核查期限能有效减少立案后案件办理期限的不足,无形中延长案件办理期限。如,同样在6月1日接到类型一样的案源,一方办案人员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定在接到案源后进行案件核查后的30日内,即在6月30日进行了立案,那么案件办理期限从6月30日开始计算。而另一方办案人员在接到案源后立即进行了立案,那么案件办理期限从6月1日开始计算,无形中案件办理期限比在6月30日进行立案的减少了三十个工作日(是工作日不是自然日)。所以办案人员要重视案件核查带来的有利因素,善于运用案件核查期限,提前预防,减少立案后期限不足导致的超期办案风险。

三、对案源核查后的处置

通过对案源线索的核查筛选,将符合条件的案源进行立案调查,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或者符合法定不需要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退回,能极大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案件的及时处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程序规定的立案条件为: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核查有初步的证据能证明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违法行为的存在是客观真实的)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通过立案,最终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符合法定条件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我们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没有超过追溯期限,在法定的追溯期限内)

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是构成立案的必备条件,只要其中一项不符合就不能贸然地进行立案。同时《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虽然《行政处罚法》没有对立案标准作出规定,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据上位法的规定作出了立案的标准,所以这就是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案件的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不予立案的条件是:

1.不符合上述4个立案条件的案源。

2.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3.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立案的情形: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法定不予处罚的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然后就可以归档了),将相关材料和不予立案审批表报案件管理部门存档。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虽然没有对什么案源或者案件可以不予立案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行政处罚法对不予处罚进行了明确,有法定的不予处罚和法定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

其他法定不予处罚的情形: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年龄限制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特殊群体的限制)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主观过错)

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法定不予行政处罚,当然也就不需要进行立案了,只能加以管教和批评教育。

法定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这种情形,法律规定的是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就需要办案人根据掌握的证据进行自由裁量了,但是要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证据进行证明,三者缺一不可,如果证据证明力不足的话,建议不要轻易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稳妥的话是进行立案再调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市场监管总局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将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和规定进行了具体细化和充实,制定了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将法律上规定的不予处罚,根据实际作出了对此种情形不予立案的规定,是对法律的完美衔接,既然法律对某些特殊的情形作出了不予处罚的规定(即使存在违法行为,也不再进行追溯和处罚)所以在遇到特殊的情形时也就不在进行立案调查了,就需要在核查中将这些情况了解掌握清楚,这些证明材料也是作出不予立案的证据。

所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设立了进行核查这一程序和环节,是为了对这些情形进行确认,排除一些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法定的不予立案的情形,及时处置,该移送的移送,该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该立案的立案进入调查程序。同时,在核查环节对于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不是所有的案源或者案件都要进行立案调查。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许多案件办理人员不重视案源核查,只要接到案源就进行立案,加大了工作强度,增加了执法成本、浪费了执法资源。虽然产生这种情形有许多因素导致,如一些市场监管部门考核案件办理数量,将大量的符合简易程序或者明显属于不予处罚的案件要求进行立案调查,一些办案人员由于办理的案件数量多,不能及时核查被动进行立案,还有一些执法办案人员思想认识态度落后,认为只有立案后才可以继续调查处置案件等。但是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重大的执法安全隐患和风险。建议办案人员高度重视案前核查,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排除在立案之外。同时。将一些能在案件核查环节能解决的问题不要带入立案后解决。

四、案源核查期间取得的证据具有合法性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五、关于案源移送和案件移送

《行政处罚法》没有对案源或者案件移送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立案后的案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四)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所以,对立案进入了案件程序中的案件,发现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过审批后,作出案件移送的决定,然后移送到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这里面规定的是案件的移送,是指立案后发现涉嫌存在犯罪的案件移送,同时,也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作出了特殊规定“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对于其他涉嫌犯罪案件,按照程序规定的流程进行,但是对知识产权方面的只要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就可以移送。一般案件是我们认为符合立案追诉标准的移送,而知识产权案件是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判断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这点是有区别的,体现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写法不一样。《行政处罚法》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六、关于案件延期的问题

在实际审核案件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案件并不复杂,但由于客观因素导致案件不能在办理期限内办理的情形,需要延期,甚至进行再延期的案件,所以有些执法办案人员对一些案情不复杂的案件进行申请延期,有些是客观原因存在导致,但相当一部分是办案人员拖拉及办案效率不高导致,对于这种情形要引起足够重视,是有执法办案风险的。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是“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但如何把握案情复杂、案情特别复杂、其他原因、其他特殊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些都需要结合案情去进行综合判断,但无非是认定事实、定性困难,违法行为较多,涉及的法律较多,证据较为复杂,对处罚决定存在较大争议,需要其他司法及行政机关的认定才能作出判断,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社会影响较大等等。对于案情简单明了,适用法律单一,不存在复杂情形的,在办理延期时就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否则在规定的案件办理期限内没有作出处理,很容易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同时,对不需要延期的案件进行延期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发展,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甚至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的扶持和发展。

虽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没有对案情复杂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可以参考其他条款对复杂和其他原因进行借鉴,确定是否为复杂案件。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第五十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下列案件:(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所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符合中止条件的及时办理中止案件调查,不建议不办理中止而以这些理由申请案件延期,要合理运用好案前的核查期限,避免申请延期的事情多发。

案例中,就是因为没有进行案件的核查,急于立案,将本不应该立案的案件作出了立案,进入了案件调查程序,导致履行了繁杂的程序,并且经过了集体讨论,将简单的不予立案的案件做成了一般的案件,浪费了执法资源,增加了审批负担,同时也消耗着大量的财物,增强了执法办案人员非必要的工作强度。假如在接到案源后,按照规定进行核查,那么在核查期间内,是能够及时查明不属于为我们管辖范围,同时能够证实不存在违法事实的,能确定符合不予立案的规定,及时将线索移送到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简单的不予立案弄成立案,延长了移送时间,会造成有些证据的消失或者难于取得,影响到终止的处罚决定,不利于打击违法行为,无形中加大了执法办人员的工作量,浪费时间和精力,甚至有被追责的风险。如果真正追究责任的话,办案人员是无法摆脱责任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九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六)违反相关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且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进行案件核查是法定程序,经过核查后再决定是否立案也是法定程序,没有经过法定的案件核查就进行了立案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这一点值得引起审批领导和办案人员的足够重视!

欢迎继续探讨!

作者|山西晋中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陈晋平

审核|于成龙张丽娟

编辑|赵静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不得含有这些内容!国务院新规8月1日起施行

➯首个取消预售的“618”怎么买?官方提醒→

➯45天的公示期是否计入办案期限?总局给出答复了!

➯食品安全案件中市场监管部门从重处罚的理由有哪些?

➯五年内缴足怎么操作?注册资本如何调整?企业名称怎么起?一文读懂!



➤监管执法年报|告知承诺制|食品|质量|消费维权|价格|药品|化妆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广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学习充电你问我答|典型案例|一日一课

➤智库专家魏均新|王涤非|刘双舟|何茂斌|孔迪|董晓慧|谢旭阳|景卫东|蒋世平|李俊

➤产品活动半月刊征订|图书精选|微课堂

融媒体综合资讯服务|抽查宝|“三微”评选

“五个一百”评选|社会共治大会

➤社群交流所长|执法办案|你问我答|广告监管|食品监管

最新!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的规章在这儿了(1-89号令)

2024年《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全年刊(共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