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岭市卫健局近日对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卫医罚〔2024〕1号
案件名称:王某某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被处罚人姓名:王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9日,执业医师王某某在温岭**口腔诊所接诊了患者张某某,未按规定填写张某某的门诊病历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2023年12月18日,针对王某某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2023年12月21日,经复查,王某某已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温岭市工商银行(单位编码:5701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月19日
潇湘晨报综合





